日前,巴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做出“终审”判决,宣告方某与骆某的婚姻关系无效。
2006年农历腊月,方某与骆某相识,次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。而后,方某将出生日期由1987年9月2日更改为1985年9月2日,并于2007年11月5日与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同年农历十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结婚。双方未生育子女。2009年4月,方某以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诉至法院,申请宣告与骆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。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方某与骆某就同居期间所添置的财产、债权享有以及债务负担达成了一致协议。
法院认为,方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过篡改年龄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,现在仍未达到法定婚龄,属法定无效婚姻情形。据此,法院判决宣告方某与骆某的婚姻关系无效。依照“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,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;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”的规定,该判决为终审判决。